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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工商联旅游行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北京市门头沟区工商联旅游行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接受门头沟区农业委员会的领导。
     第二条  本商会的宗旨:以“三个代表”为指针,遵守国家法律,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原则,发挥商会桥梁和协调职能,搭建各级政府与商会会员、会员与会员之间交流与沟通的平台,维护投资者与会员的合法权益,团结、帮助、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诚信纳税、优势互补,增强竞争能力,促进会员企业共同发展。
    第三条      本商会依法进行社团登记.商会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区政府大政方针,围绕门头沟区旅游强区的战略方针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农业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第五条  本商会的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会员依法经营、诚信纳税、优质服务,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积极了解会员的需求,向有关部门及时反馈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会员优势互补、整合资源、整体策划、统一宣传、互动经营,增强竞争能力和管理水平,配合门头沟区旅游强区的方针政策,形成合力共同打造京西精品民俗旅游;
    (四)组织会员外出学习、考察,举办适合会员需要的培训和讲座,为会员提供管理、信息、法律、会计、市场、咨询等服务,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务管理;
    (五)坚持服务为本、以费养会的原则,依法进行商务经营活动;
    (六)完成区农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承办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第三章    
    第六条      本商会的会员主要是从事旅游行业和与旅游产业相关企业。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商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监督商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得到商会提供的服务;
    (四)要求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五)参与商会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  会员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二)遵守行业规范,服从商会互动经营的各项条款;
    (三)维护本商会的声誉,支持和承担商会委托的工作,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四)交纳会费;
(五)履行本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商会在区农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员间互动经营的具体条款;
    (三)选举理事会、监事会;
(四)决定本会的任务和工作方针。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商会理事会提交申请报门头沟区农业委员会备案后,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由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领导机构,负责商会日常工作。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研究决定本商会重大事项。
商会设立专人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协调工作和维权工作。
第五章   会费来源和管理
    第十五条  会费来源:
    (一)、本商会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本商会经营收入;
    (三)、本商会会员的捐赠;
       (四)、其他捐赠。
    第十六条  会费的使用和管理:本商会的会费本着来源于会员,服务于会员的原则,全部用于本商会商务活动。会费由专人管理,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会费的收缴和使用。
第六章    变更
    第十七条   变更本商会的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活动资金等,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涉及登记证书及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变更事项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十九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章程的制定须经门头沟区工商联旅游行业商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门头沟区农业委员会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门头沟区工商联旅游行业商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门头沟区工商联旅游行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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